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發布《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明確,如銷售者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,果蔬類和水產類食用農產品將不得進入農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。
《通知》對食用農產品的范圍、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范圍等多個問題進行了明確。其中,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要求,《通知》明確:果蔬類和水產類食用農產品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,銷售者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,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、合格證明文件。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的,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。
《通知》顯示,如銷售者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(或者身份證復印件)的,果蔬類和水產類食用農產品不得入場銷售。無法提供產地證明、購貨憑證、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,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,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。
《通知》稱,商場、超市、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,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記錄供貨者及購進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通知》明確了將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進行信用分類管理,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失信名單。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,監管部門將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。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、銷售者、貯存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,都將會被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。